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诊断。没有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原始级预防的目标是用立法手段,经济政策,改变生活习惯,避免已知增加发病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因素,以预防某一种疾病,如已知吸烟导致多种慢性病和加剧职业病(尘肺),则用改变国家经济政策,青少年吸烟,创建无烟学校,工厂等预防策略,对职业性病伤的预防,公布劳动法,制订职业病防治条例等。
是从根本上杜绝危害因素对人的作用,即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合理应用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以减少工人接触的机会和程度,对化学和物理因素,国家制订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应作为共同遵守的接触限值或“防线”和预防措施的准则。
这在职业病预防方面,常起到有效的作用,对人群中处于高危的个体,可依据职业禁忌证进行检查,凡有该职业禁忌证者,不得参加该工作。
是早期检测人体受到职业危害因素所致的疾病,第一级预防措施虽然是理想的方法,但实现时所需费用较大,有时效果不理想,仍然可致病,所以第二级预防成为必需的措施。
在生产中接触到的原料,中间产物,成品和生产过程中的废水,废渣等,凡少量即对人有毒性的,都称为毒物,毒物以粉尘,烟尘,雾,蒸气或气体的形态于车间空气中,主要经呼吸道和皮肤进入体内,其危害程度与毒物的挥发性,溶解性和固态物的颗粒大小等因素有关。
毒物污染皮肤后,按其理化特性和毒性,有的起腐蚀或刺激作用,有的起过敏性反应,有些脂溶性毒物对局部皮肤虽无明显损害,但可经皮肤吸收,引起中毒。
生产中毒物经消化道进入人体而引起中毒者较为少见,常由于毒物污染食品或吸烟等所致。从车间排出的废气,废水和废渣中的毒物,虽不直接使工人患职业病,但能损害居民健康,影响生态,危害也大。
国民生产总值(GNP),财富分配,文化教育水平,生态和劳动立法,医疗卫生制度,都可影响职业人群的健康,如生产管理水平低,设备简陋,需要更多体力工作,或生产布局不合理,导致无效劳动,或骨骼肌肉的损伤性疾病。
与职业有关的生活方式有工作节奏的变动,工作过度紧张,换班和夜班工作,缺乏体育锻炼,吸烟或无地饮酒等,生活方式常与本人的心理状态有关,如个人健康和预防的观念,则安全规范和保健。
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至为重要,加强医德,应是卫生服务中重要的观念,为此国际职业卫生协会(ICOH)在1992年订立了职业医学的医德准则,供会员们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