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生注意!这部新规对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有重大影响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1号令,公布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1号令,公布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国的医疗纠纷相关处理法规经过了三次重大变革,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法条出台了15年后,87年的《处理办法》于2002年9月1日被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替代。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草案)》是想让《条例》来替代沿用了近16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最终公布的《条例》却没有将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时进行废止。

  目前这两部法条都属于现行有效的法规,部分内容存在不同的规定,按照法律的适用中“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于两部法规内出现不同的规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优先适用。

  【《条例》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医患关系这几年一直属于社会热点问题,此前由于部分媒体的有失公正的报道,加深了患者对医方的不信任,导致了医患矛盾的加剧,代表性的案件有“产妇被缝肛门事件”,“深圳儿科八毛门事件”,这些事件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持续了很久。《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要求各类媒体担负起真实、客观、公正宣传引导的社会职责,要求其告知公众医疗风险的客观存在,提高公众风险意识,理性面对医疗风险所致的不良后果。让媒体成为医患矛盾的中间桥梁,建立起相互的信任,从侧面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出指引。

  我国多部法律反复强调严禁篡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实践中篡改病历行为却屡禁不止,主要在于对相关人员的处罚模糊不清,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具体什么行政处分,不清楚,警告也是行政处分,往往随便给医生一个警告处罚就草草了事,对于这一严重违法行为却没有对应的公平的处罚,给医患矛盾的加剧埋下了隐患。

  《条例》规定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的行为加重了其对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人员范围扩大了,处罚力度也扩大了,并且《条例》将这条作为法律责任的第一条,可见国家立法对于篡改、伪造病历资料的严重性进行了强调。为进一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利保障。

  【《条例》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条例》首次提出医疗保险中患方的医疗意外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医疗活动是高技术、高风险性行为,其疗效水平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和制约,医疗风险是存在难以预料和避免的风险,一旦发生医疗意外,带来的可能是毁灭性的打击,因此,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是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重大举措。

  为今后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健全起到了启示性作用,充分发挥保险机制,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思路。

  《条例》用了整整五条长篇法条就医疗调解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医患关系的持续紧张,“伤医”事件时有发生,医疗纠纷调解责任重大。医疗调解委员会虽然早已有之,但在调解工作过程中由于缺乏专业人员,往往很难同时说服患方和医方。

  《条例》明确今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并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收取费用。要求建立专家库,对于医疗损害鉴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鉴定。

  《条例》充分发挥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机构的调解作用,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对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提供了解决路径,为解约医疗纠纷案件的司法资源,快速解决提供了法律支持。

  总体而言,《条例》就我国的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医疗纠纷民事解决途径、医疗机构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制定了详细的规定。为进一步维护我国正常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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