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工作,8月23日,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群众自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情况,并发布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预警公告。
因为对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毒性认识不足,云南部分地区长期以来有进入秋冬季节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进补的民间习俗,导致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屡有发生,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据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副主任刘本军介绍,近年来云南每年都有发生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今年6月15日,7名游客在迪庆州德钦县一家客栈饮用了客栈自制玛咖酒,发生中毒,后经检验,客栈自制玛咖酒中含有附子成分。对此,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预警公告,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
公告明确,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大多数情况用于非创伤性外用。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会导致心慌、心悸、心律不齐等,甚至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于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此外,对餐饮服务单位违法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将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