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中的卫生健康事业(三) 宪法引领

  党史中的卫生健康事业(三) 宪法引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对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关于医疗卫生事业的规定,对于以法治引领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发挥了根本法律保障作用。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起就坚持以为广大人民谋利益为己任,把保障人民健康同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事业紧紧联系在一起。 1922年7月,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并通过了党的纲领,其中第七项明确提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福利的要求。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的有关指导思想和主张,是我国宪法关于医疗卫生事业规定的一个重要理论渊源。

  1927年南昌起义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军民围绕解决部队战斗伤病和群众疾病卫生两大现实任务,开始了医疗卫生实践。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提出以“彻底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彻底的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的具体措施,我们党领导制定的宪法性文件开始涉及医疗卫生。延安时期,边区政府制定了《卫生委员会组织条例》《预防管理传染病条例》等多项法规。1941年11月17日,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其中第十五条规定:“推广卫生行政,增进医学设备,欢迎医务人才,以达减轻人民疾病之目的,同时实行救济外来的灾民难民。”这是我们党领导的人民政权第一次在宪法性文件中直接规定医疗卫生。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其中第二部分“人民权利”第三条规定:“人民有免于愚昧及不健康的权利”“发展卫生教育与医药设备”,开创性地将人民健康上升到基本权利范畴,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我们党就把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摆到重要议程。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毛泽东主席指出:“必须把卫生、防疫和一般医疗工作看作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极力发展这项工作”。1950年8月,第一届全国卫生会议确定实施“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工作方针。1954年宪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从这时起,国家大力发展基层医疗卫生力量,医疗卫生机构增加到20.7万多个;全国城乡卫生医疗网基本形成;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天花、霍乱、血吸虫病、疟疾、鼠疫、麻风病等疾病,有的被灭绝,有的得到有效防治,人民健康状况明显改善。

  1978年12月18日,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1982年宪法对我国医疗卫生作出新的全面规定,其中,“卫生”这一概念前后出现9次。

  一是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二是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社会保障制度和人权原则入宪,推动了我国宪法关于医疗卫生事业规定的发展完善、与时俱进。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次修宪确立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将宪法有关医疗卫生事业的规定提升至新高度。

  宪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立足于新中国成立70周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医疗卫生事业伟大实践,可以得出这样一个重要结论——通过不断健全和完善医疗卫生领域的法律法规、通过发展壮大医疗卫生事业等,我国宪法关于医疗卫生事业的规定得到全面有效实施,充分展现出我国宪法实施的基本特点和巨大优势。

  我国宪法关于医疗卫生事业规定实施的巨大成就之一就是形成了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截至目前,医疗卫生领域已经制定法律14部,行政法规近40部,部门规章90多部,实现了医疗卫生各具体领域的有法可依。

  2、卫生保健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献血法、母婴保健法、红十字会法、精神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制定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3、疾病防治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尘肺病防治条例。

  4、医疗管理服务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制定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

  5、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中医药法;国务院制定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18年以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医疗卫生改革的决策部署和总书记有关卫生健康的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相继制定疫苗管理法、修订药品管理法、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三部医疗卫生领域的法律,工作力度之大、步伐之快、标准之高非同寻常。2018年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件发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抓紧研究疫苗管理立法问题。经党中央同意,决定进行专门立法。新制定的疫苗管理法明确了疫苗管理的目标、定位和原则,构建疫苗管理制度的“四梁八柱”,加大对疫苗行业、免疫规划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坚持问题导向,严惩违法行为,全方位的筑牢了疫苗安全法制根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宪法关于医疗卫生事业规定的实施推动国家整体医疗卫生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

  一是建立和完善了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截至2017年底,我国医疗卫生机构超过98.7万个,医疗卫生人员总量超过1174万,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约5.72张,医疗卫生服务设施条件明显改善,服务可及性进一步增强。二是建成全世界最大的全民基本医保网,形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以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2017年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约为11.8亿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现应保尽保,资助5202.6万人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民政部门直接救助3535.6万人次。三是公共卫生和疾病防控能力大幅提升,建成全球最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卫生应急救援走在世界前列。四是药品保障能力大为增强,中医药获得长足发展,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开展。五是资金投入持续加大,全国政府卫生支出从1978年的35亿元增长至2017年的15517亿元,年均增长11.4%,占财政支出比重从3.2%增长至7.6%,占GDP比重从1.0%增长至1.9%。

  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确认改革成果、坚持改革方向、具有改革精神的宪法。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启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全面启动新一轮医改。经过多年努力,新一轮医改取得积极进展。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基本药物制度从无到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公立医院改革有序推进。同时,医改给广大城乡居民带来了很大实惠,公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逐步减少。

  我国宪法关于医疗卫生事业规定的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人民健康水平稳步提高是宪法医疗卫生规定实施的有力证明。在国际上,衡量一个国家居民健康水平的主要指标是人均预期寿命、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我国人均预期寿命不断提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为35岁,2017年已提升至76.7岁。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持续下降,分别从1990年的32.9‰和88.9/10万,下降为2017年的6.8‰和19.6/10万。我国居民健康水平总体上处于中高收入国家水平。

  回顾梳理我国宪法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最基本的一条经验就是要充分发挥宪法的根本法律保障作用,结合时代发展深入学习领会宪法关于医疗卫生事业的规定,真正把握其中精神实质并落实到行动中,持续不断地推动宪法关于医疗卫生事业的规定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延伸阅读:

标签:健康知识

上一篇:今晚18:45锁定央视10套,泌尿外科李建兴主任教你辨关于肾结石的各种民间说法

下一篇:返回列表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